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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咋认定 共同生活是实质标准
2017年12月20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魏哲哲 字号

内容摘要:王某、董某婚后经常争吵,选择离婚,后考虑到孩子成长,两人复婚并约定,经济收入及债务各自独立。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实质标准;生活;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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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某、董某婚后经常争吵,选择离婚,后考虑到孩子成长,两人复婚并约定,经济收入及债务各自独立。复婚后夫妻关系仍然不和,在孩子中考后的第二天协议离婚。在第二段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与陈某合伙经营铁矿,并欠后者承包金等款项。陈某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董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债务不具有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董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即董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债权人主张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可基本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判断形式。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夫妻共同生活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性要素。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标准。本案中,董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长期存在较严重问题,并且约定收入及债务各自独立。综合来看,二人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因此,陈某所称二人为逃避债务离婚不能成立,涉案债务并不具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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