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建议司法机关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司法解释。同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关键词:细则;家庭暴力法;安全保护;家庭暴力;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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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陈丽平
“建议司法机关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于去年3月1日起施行。一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迅速行动,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办法,涉及强制报告、公安告诫、家暴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个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文件110余份,在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陈秀榕委员列举了四方面主要问题:
一是重要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告诫制度、临时安置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操作中有一定难度,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一步细化,作出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二是法律适用上需要加强指导。如家庭暴力具体认定细节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家庭暴力的认定是否考虑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是否考虑双方的感情现状等;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等;如何界定告诫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情节较轻”与“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如何适用特殊保护原则等;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判定上是否考虑一方家庭暴力情节等诸多方面需要加强指导。
三是部门职责分工需要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具体如何分工合作缺乏规定。又如临时安置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也涉及到公安和民政部门如何衔接、安置场所的条件、期限等问题。各相关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与合作,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四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和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首先需要相关责任部门加大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反家暴工作的重视和执法意识。其次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反家暴意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受理了336余万件离婚纠纷案件,其中,27.8%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的重要原因,需要相关责任部门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鉴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执行主体责任在于公安、法院、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陈秀榕委员建议上述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意见、细则、司法解释等。
现有资料显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发放数量有限。如北京市三中院辖区基层法院截至2016年9月1日仅发出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些地方法院甚至没有发出一份保护令。
对此,陈秀榕委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进一步解释,如保护令的证明标准问题,建议与一般案件审理中认定“家暴”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别,并对反家庭暴力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陈秀榕委员还建议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全面介入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建议实施意见就以下内容作出规定: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程序和具体要求,如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做好记录等;规定公安告诫制度的具体流程、内容、告诫书的样式、如何监督、查访,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就配合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作出规定,如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配合民政部门救助安置受害人等。
“建议民政部制定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意见。” 陈秀榕委员说,实施意见应就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开展家庭暴力庇护工作作出规定,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好强制报告工作。同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法制网北京3月7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