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制网首页>>法学频道>>法界纵览>>民商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涤宇:以目的解释来规范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发布时间:2016-08-09 15:44星期二来源:检察日报。
关键词:分配;民事证明;法学;物权法;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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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学理上存在多种判断基准,以至于引发不同的结论。以物权法第106条的证明责任问题为例,存在“善意推定说”“善意要件之批评说”“善意要件之肯定说”等学理争议。就上述学说,需要回到法学方法论的立场进行评判。证明责任的确定,实际上是实体法规范的解释问题,应遵循当代法解释学以规范目的为核心的方法论。也即确定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法解释学操作,应当以规范目的为其基准。这种操作首先是综合各种解释方法,论证物权法第106条的规范目的;其次是从规范目的出发而非拘泥于法条的文义,重新对该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三种学说进行评判。遵循这个路径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未来可在民法典编纂活动中,斟酌证明责任问题而改变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以消弭其解释适用上的争议。就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而言,为进一步明确该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未来民法典中可供选择的具体方案有二:一是改变物权法原有条款的表达方式,效仿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的规定,将受让人的“恶意”或“非善意”作为善意取得之消极构成要件来处理;二是基本维持物权法第106条的表述,另增关于受让人善意的推定规范。如此表述的法律条文,无论依何种解释标准或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教义,都将无可置疑地表明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或善意承担证明责任。除了这个例子,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分析路径和结论,不仅验证了以规范目的为解释基准的方法论的可行性,而且也实现了证明责任问题与主流法学方法论的合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