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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移居境外 律师不能选法官
2016年06月27日 00:0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李文姬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

关键词:律师;法官;移居;配偶;公开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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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文姬)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此外,《办法》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等7种情况,不得参加公开选拔。律师、法学专家选拔入围后,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配偶移居国外等7情形不得参选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为达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的目的,必须为公开选拔设立适当的“高门槛”,以确保能够将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出来。因此,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

  《办法》规定,首先要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这是合格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其次,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坚定,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优良。同时,办案能力或研究能力强。律师应当具有独立办案能力,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法学专家能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有优秀的研究成果。

  此外,要有相当的从业资历。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法学专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五年以上,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从业资历年限考虑了与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逐级遴选制度相匹配的要求。

  《办法》还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七种情形。其中,除五种违法违纪情形和兜底条款外,还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七种情形不得参加选拔

  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如何监督选拔?

  全过程公开 由中立专业人士把关

  《办法》指出,公开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在程序上主要沿用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成熟做法。规定公开选拔主要采取考查考核而非考试的方式进行;按照法治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选拔程序中专门设置了律师协会或法学会出具评估意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等进行专业把关的环节。组织人事部门将会同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开选拔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具体实施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结合实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和程序。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考核考查如何保证选拔结果的准确性,办法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设立了两个机制予以保障。发挥行业管理服务组织的优势进行前置评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法学会,经充分听取参选人员的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就参加参选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此外,中立的专业人士对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审把关。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和社会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对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评审。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评审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论著、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有何就职要求?

  不得在企业兼职 不得持有公司股份

  《办法》规定,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担任这些职务,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即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还要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的任职回避义务。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不再担任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实现权属变更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将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办法》指出,履行上述特定义务,有利于防止被选拔人员的原有身份和社会关系影响履行新职务。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予以强调,可以提醒有志于从事立法、司法事业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事先充分权衡利弊,郑重决定取舍。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促进法治专门队伍结构优化,是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改革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出路,必须将办法落实与其他相关司法改革事项衔接起来,协调推进,相互促进。

  《办法》指出,要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遴选制度时,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此外,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大力推动司法职业保障改革,提升法官、检察官应有的职业待遇。相信随着司法公信力和职业尊荣感的不断提高,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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