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法治反腐;法治思维;党内法规制度;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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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迈向全面法治反腐新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形成的重大法治成果,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反腐败国家立法从无到有,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已经奠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迈向全面法治反腐新征程。
法治反腐新征程的显著标志是依宪依法反腐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和法律制度的严谨性不断强化,一些地方客观存在的选择性执法、象征性执法、宽容性执法等问题得到纠正,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成为常态;党纪与国法一体建设,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开天窗、不留暗门。反腐败斗争迈向了法治反腐模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宪法中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监察法,使反腐败斗争的性质任务、专门力量、职责权限等具有鲜明的宪法意义。反腐败职能机构入宪和反腐败组织体系、职权配置和程序规范立法,使依宪依法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显著的标志。
依宪依法反腐就是要依照宪法法律明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要求,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反腐败职权活动中。就是要恪守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且为了人民的宪法原则,树起人民至上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自觉做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反腐败工作职能的根本标准,始终把认真对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重要任务持续推动,切实增强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精准性实效性。
依宪依法反腐就是依据宪法和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就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就是要坚持把国家监察同党内监督结合起来,依规依法检查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的问题;依规依法受理和查处涉腐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信息;依规依法受理查办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通过监督、执法、问责,实现对国家机关及所有公务人员是否勤政廉政监督的全覆盖。就是要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强化对基层组织中履行公职人员的监督,消除监督空白和死角,确保所有公权力的行使都在严密监督之下。从而形成党纪与国法紧密衔接、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双管齐下、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有机结合的法治链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