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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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关于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的确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形成,堪称改革开放40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之一。
蹄疾步稳 井然有序
改革试点获全面成功
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是科学、及时、准确的。由于党中央的科学决策、精心谋划、精准推动,使得整个改革工作做到了蹄疾步稳、井然有序。
2016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此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在确有把握之后,党的十九大正式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向全国推开。2017年10月2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经充分讨论和酝酿,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紧跟这些重大决策部署的完成,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改革由此转入了全面深化阶段。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按照中央要求,各省级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同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借鉴三个先行试点地区的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创造性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详细列举问题清单,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始终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特别是,从改革方案的制定到具体实施方法,从人员转隶、机构组建到全面融合、高效运行,各地党委都牢牢掌握改革的主导权和主动权,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各级党委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领导原则和方法。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推进、部门各司其职、省市县各级协同并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级党委书记主动负起主责、总责,坚持“书记抓”和“抓书记”相结合,层层传导压力和任务,及时对机构设置、班子组建、人员转隶、案件交接、纪法衔接等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作出决断,促进和加深干部队伍、理念目标、思想情感、内设机构、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深度融合,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内外衔接机制,坚决排除改革工作中的障碍,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有序平稳进行。各级党委纪委优先把资源和力量配置到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第一线,不但确保了改革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秩序不乱、力度不减、节奏不变,而且确保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一诞生就进入平稳有序的高效运行状态。
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都已组建完成,为随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打下了扎实基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获得全面成功,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