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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精神意蕴
2020年12月08日 15: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李广文 张爱民 字号
2020年12月08日 15: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李广文 张爱民
关键词:政府;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四五;营商环境

内容摘要:

关键词:政府;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四五;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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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这一重大部署,需要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方面持续精准发力。自2015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一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举措,打造公平规范便利的营商环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针对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推出了许多创新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试点-复制-推广的思路,“十四五”时期应突出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重点领域的改革举措进行系统集成,形成整体改革方案,最终达到巩固扩大改革成果和提高整体成效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法治视角审视营商环境问题,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精神意蕴在于实现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全面法治化,亦即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营利行为提供全方位的行为规制与法治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仅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项职责而存在,并且也是地方政府在新一轮竞争中制胜的法宝,成为地方开展法治竞争的主要面向。

  从现实改革成效来看,“十三五”期间,营商环境建设较多关注市场主体入口环节的便利度和对接国际一流标准,特别是通过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标考核指标、强化技术工具应用和政策组合供给等方式,总体达到了短期内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和提升营商环境排名的预期目标,但这种较少触及制度深层问题的方式也造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总定位呈现失衡状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为短板,营商环境领域改革面临缺乏可持续性的风险。比如,市场歧视问题依然突出,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的不公正问题依然存在;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新登记市场主体增长迅速,但市场主体“退出难”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实际运作中,更多地依靠当地领导的强力推动,程序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均有待进一步强化。同时,“容缺受理”制度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创新,有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人性化的举措,改善营商环境。从现有情况来看,该制度尚缺乏明确完整的法律规范依据,其合法性还存在一定问题。但是该制度设计便于市场主体各项权利顺利实现,符合便民高效的行政法治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应该尽快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从国家层面夯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标志着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优化营商环境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在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新阶段,政府如何科学高效履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职责成为实现高效能治理的必选项。

  营造政府和市场主体间共栖共生的规范化交往关系

  对政府而言,在政企交往中依法用权,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大幅降低市场准入、市场环境和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市场规律服务企业。特别是,要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诉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企业而言,企业在法律框架内,按照市场规律参与市场竞争,积极表达自身需求和意见,为政府制定经济发展战略献言建策,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总之,行为合法、地位平等、角色正当、政策规范、沟通顺畅、合作融洽六个方面构成了法治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政企关系规范化的基本定位。当然,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也要着力避免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都归属于营商环境范畴的现象。比如,纯属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甚至违法经营致使陷入困境的问题,就不能作为营商环境问题看待,更不能打着优化营商环境的旗号无原则地迁就解决个别企业的问题。

  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供给侧制度体系

  政务服务作为“放管服”改革中政府优化服务的重要操作规程,各地通过采用新型技术工具、政务信息公开、商事制度改革等举措明显提升了政务服务便利化、精细化和法治化水平,凸显了政府系统集成式治理新趋向。但目前全国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建设指南、政务服务数据共享细则、政务服务机构纵向职责关系等方面尚不清晰。同时,如何协调政务服务中心同新设立的行政审批局的关系等方面还需缺少更深层次的思考。从本质上讲,这是政务服务制度供给滞后于改革探索的外在显现。一个可喜的改革趋向是,江苏、四川、重庆等省市通过发布政务服务条例(办法)的方式明确了政务服务主体、客体、政务服务对象、政务服务机构名称、职能定位、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为此,从全国范围来看,在明确政务服务内涵的基础上,要加快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统一项目名称、项目定义、设定依据,赋予每一事项以唯一的编码,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不同层级政务服务机构职能。高质量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健全评估反馈机制,积极听取和回应来自市场和社会主体反映的意见建议,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

  推动政府市场监管方式现代化转型

  市场监管旨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市场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着力增强监管威慑力,提高企业违规成本。虽然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在整合监管主体和明确监管事项方面做出很大改进,但各类市场主体数量不断攀升的事实直接考验市场监管力量的规制能力。与此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通过自上而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推动大量事前审批事项逐级下放甚至直接取消,客观上要求事中事后监管起到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承接作用,但现实中审管互动未能发挥实效,审管部门之间存在“双向告知”不到位,无形中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难度和压力。直面监管难题,要进一步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促使执法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追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在地方政府监管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监管工作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对新业态经济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为监管手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分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三者之间在监管层次上的差异,破除不同领域、不同职级的监管部门在信息资源和监管权限等方面的阻隔,加强新经济监管的系统性、综合性。

  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能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助推经济转型升级,还能够保障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对各级政府而言,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全方位大考,也是有效防范和化解改革行为短期化、竞技化问题必然要求。要坚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目标,以构建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环境为重点,在保证基本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改革工作。尤其是要针对性地制定市场主体权益保障、行政收费、政府合同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需求,在强化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突出治理工具应用、提高公共服务便捷性等方面持续深化改革。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盐城市委党校讲师;中共盐城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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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广文 张爱民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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