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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小亮:“无解”困境的脱困之路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题的破解路径探析
2017年12月04日 16: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聂小亮 字号
2017年12月04日 16: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聂小亮
关键词:夫妻;债务;财产;借款;债权人;借贷;代理权;清偿;家事;生活

内容摘要:一)我国古代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规定的,更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一)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我国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连带之债,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受离婚时两方协议各自负担债务(共同债务)数额或法院判定各自负担债务(共同债务)数额的限制。二)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关键词:夫妻;债务;财产;借款;债权人;借贷;代理权;清偿;家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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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困境难破:问题的提出及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加快,民间资本规模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也使得很多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日渐凸显,客观上就带动了民间借贷形式的迅速发展。由于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的手续简便、办理快捷、融资灵活、利率较高的优点,相比于正规的融资渠道没有那么繁杂的交易手续和交易费用,能够为很多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有利的融资手段,因而在民间具有广阔的利用空间和很大市场份额。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因民间借贷引发的诉讼纠纷也呈现日益增多的“井喷”态势,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但民间借贷纠纷所带来的一些次生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就是其中一个由来已久的实践难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41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23 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使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24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 13 条规定:“夫妻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规定的部分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第 14 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第(一)、(二)、(三)、(四)项债务的,应由夫妻各自协议用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六)项债务应由负有义务的夫妻一方先行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再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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