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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让“探索实践有所为”
2017年06月22日 20: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李峰 字号

内容摘要:对此,笔者又提出一句话,“探索实践有所为”,这样从法定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规范干部的作为,堵住不作为的“后门”,开拓了干部有所作为、有所探索、有所实践、干事创业的广阔空间。另一方面,我们通过积极探索、深化实践,把探索实践取得的经验成果从法律程序上明确下来、固定下来,使我们探索实践成果有了法律依据,在法律的规范下顺理成章地进行下去,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探索实践作为一种思想品格、一种精神境界、一种求实风范、一种价值追求,内涵于党员干部的精神世界,外延于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内涵外延汇聚于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之中。

关键词:探索;实践;干事;领导干部;改革;法律;授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职责;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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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干事创业、勇于进取成为干部队伍的主流,但也有一些干部无所作为、无所事事,他们还找到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乍一听似乎有些道理,但经不起推敲,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乱作为”“瞎作为”而言,对那些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的“蛮干一通”、“无所欲为”是乱作为,这与不作为、不干事“风马牛不相及”。紧接着还有一句话,“法定职责必须为”,则直指不作为,有法定职责、有法律授权,应该干而不去干就是不作为,看来不作为者的“马甲”被扒掉,露出了原形。但还有一种说法,有些事情不明确,我们只能“等而不做”。对此,笔者又提出一句话,“探索实践有所为”,这样从法定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规范干部的作为,堵住不作为的“后门”,开拓了干部有所作为、有所探索、有所实践、干事创业的广阔空间。

  探索实践是一场深刻的改革。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任务,这是一场“啃硬骨头”“涉险滩”的攻坚战,是共产党人应时代要求,在“深水区”里勇立潮头、舍我其谁的使命担当,历史责任要求我们必须以义无反顾、壮士断腕、自我革命的精神把改革推向前进。我们在前进征程上的每一个探索实践,都与改革内在的有机地联在一起。既然是一场自我革命、自我扬弃,就不可能置身其外当观望派、逍遥派,人人融入改革大潮之中,有所作为、有所贡献;一切麻木不仁、消极避事、无所作为与大趋势、大潮流、大背景格格不入。发扬“敢闯”“敢冒”“敢试”精神,勇立潮头、开拓进取,是改革者应有的品格。改革创新必然会有风险,探索实践会有代价,只要我们把握大原则、大趋势,就吃了“定心丸”,有了“主心骨”。习近平同志提出,把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的评价标准。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树立对真正改革者具有“容错思维”,提出“三个区分开来”,为鼓励改革创新、探索实践打通了道路。

  探索实践是领导干部大有作为的有效路径。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句富有哲理的话,一张白纸,好写最新最美的文字,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往往空白之处,正是“伟大作品”的创造之地;“未开垦的处女地”,正是播种希望的田野。对于领导干部履职而言,在“不可为”与“必须为”的空白地带,还有一个“有所为”,这正是我们探索实践的广阔空间。有些规范不是一下子就能十分完善的,有些职责也不是马上就能十分明确的。对于这个亟待探索实践、不断完善的空白地带,正是领导干部施展才华、有所作为的良好契机,在此机会面前,有的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不想干事、只求平安;有的住在机遇、顺势而为,有所作为、大干一场。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反映出不同的精神状态,折射出不同的价值取向。我们必须为改革创新者、探索实践者鼓与呼,为其提供出一条能够经受锻炼、增长才干、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有效路径。

  探索实践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一方面,探索实践不是乱干盲干,要有一定规范、一定尺度。法律是探索实践的底线,也是红线。凡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不能触犯,不碰“高压线”,不能踏“雷区”。另一方面,我们通过积极探索、深化实践,把探索实践取得的经验成果从法律程序上明确下来、固定下来,使我们探索实践成果有了法律依据,在法律的规范下顺理成章地进行下去,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既是探索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又是在更高起点上不断深化实践进程的内在机制。

  探索实践作为一种思想品格、一种精神境界、一种求实风范、一种价值追求,内涵于党员干部的精神世界,外延于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内涵外延汇聚于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之中,实现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之中。让探索实践成为一种导向、一种追求、一种氛围,形成一种政治生态;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蔚然成风;让探索者、实践者、改革者得到尊重、受到保护、获得褒奖,从而形成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取向。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人大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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