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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求”务必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2016年09月04日 19: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吴东宝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带病提拔;干部;党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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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新华社  8月29日)

  干部“带病提拔”严重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用人规定,不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影响着国家发展的步伐。用人要从有利于国家发展实际出发,通过创先争优等方式,选贤任能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要求”务必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从严治党,有利于塑造廉洁高效的政党形象,凝聚民心,团结一致,引领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建设中;通过从严管理干部,大力培养出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为实现建党一百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奉上祝福。《意见》中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坚决维护社会公道正派,要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组工干部是国家、政府各级组织部门从事组织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干部管理、选贤任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是组工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组工干部要自始至终保持公道正派,才能够阻止腐败之风,为党和国家选出优秀人才,才能够对黎民百姓负责。《意见》指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选人用人的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对于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坚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公道正派,传递“公道正派”好声音,温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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