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型期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13BFX012)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监护人;家庭监护;国家治理
作者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摘 要]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存在着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建议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与预防:包括家庭观念和家庭教育的辅导;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提供家庭监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由专业人员进行家庭监护评估;确立村(居)委会随访制度等。
[关键词]家庭监护;预防;干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8)04-0069-04
[收稿日期]2018-07-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型期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13BFX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林艳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这一制度的合理构建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未成年人由于受自身认识和行为能力的限制,其合法利益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父母及家庭监护,也就使得其利益的实现带有一定的依附性;不过,由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有着独立的法律人格,又使得其利益体现出相对的独立性,保护手段也就随之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确立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监护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家庭监护缺失的原因及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缺失或不当形成的原因诸多,至少存在以下这些方面:
(一)未成年人群体的监护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落实
由于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致未成年人群体利益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矛盾加剧。家长强迫儿童辍学,残疾未成年人、特困家庭的子女、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等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的监护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落实,使得未成年人群体缺乏社会安全感。由于成长过程中缺乏亲情呵护和关爱,有的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问题、有的遭到不同程度的身体侵害、甚至有的出现自杀。2014年5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实施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调查研究中发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1]:
1.家庭生活中,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明显。据统计,遭受意外伤害,是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在家庭生活中,差别最突出的问题。虽然意外伤害发生的原因多种,但除留守儿童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欠缺或不到位是主要原因。
2.学校学习方面,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相对较差且学习兴趣不足。原因主要在于留守儿童相对缺少有效的监督,且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较差,自然也就影响学习状态。接受访谈的留守小学生认为,父母外出后最大的影响是遇到难题时无人可问。代替父母照顾孩子的祖辈监护人较多,他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的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