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反腐败斗争;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
[摘 要]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的情势下,认清检察机关司法反腐的职能定位,科学设置职务犯罪检察内设机构,实行决定逮捕与审查起诉一体的工作模式,依法配置侦查、逮捕、公诉、立案监督、调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权,是“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反腐败总体格局中职能作用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监察体制;职务犯罪;检察职能;改革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8)01-0082-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研究”(17@ZH020)
[作者简介]吴建雄,湘潭大学教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出重要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在党和国家反腐败总体格局中,承担着司法监督的法定职责;在惩治腐败犯罪的法治环节中,处于确认、巩固和拓展监察办案成果、追诉提起审判、实现罪刑法定的重要地位。因此,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的情势下,深入研究新时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职能的定位与机构设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反腐败格局中职务犯罪检察的职能定位
职务犯罪检察特指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刑事立案、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活动,是司法反腐即司法机关对腐败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评价和处置的重要环节。由于反腐诉讼是一个承载着政治价值、社会价值、法律价值的重大命题,亟须作为独特的司法现象来对待。就司法反腐的概念而言,应从刑事诉讼与反腐诉讼;政治反腐与司法反腐;检察反腐与审判反腐等重大关系中来考察和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