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列举了极端化的14种主要表现,其中“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必须予以禁止。
关键词:繁荣发展;进步;民族;言论;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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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举了极端化的14种主要表现,其中“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必须予以禁止。
《条例》中列举出的上述言论和行为破坏了各族群众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甚至已经超出了“狭隘民族主义”的范畴,绝不能被视为一种个人“自由”或“权利”,这是一种明显的极端化言论和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一,这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和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的内容。
第二,这是一种违背民族、宗教和社会政策的言论和行为,与民族团结进步、宗教和睦和谐、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总目标背道而驰,与推动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第三,这是一种违背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民众要求的言论和行为,与新疆各民族杂居混居、交错杂处的历史传统相悖,与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共同繁荣发展进步、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共同心愿相悖,与新疆各族人民群众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和谐社会构建理念和宝贵经验相悖,与新疆各民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伟大实践相悖。
第四,这是一种违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家大局和民族大义的言论和行为,是对美丽新疆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美丽边疆由各族群众共守共建共享的历史
和现实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各大文明在新疆交汇交融、繁荣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新疆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历史和现实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第五,这是一种违背新疆民族关系历史发展规律和趋势的言论和行为,阻碍了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步潮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