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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年起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2016年11月20日 23:20 来源:央广网 作者:张子亚 字号

内容摘要:央广网福州11月 20日消息(记者张子亚)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自2017年 1月 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据了解,福建省将在重金属污染行业、危险废物污染行业等环境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根据《意见》,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保体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方和投保企业。保险方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由环保部公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或者委托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参考依据,鉴定评估费用双方协商共担。

关键词:投保;责任保险;保险费率;体检;福建省;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第三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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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福州11月20日消息(记者张子亚)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据了解,福建省将在重金属污染行业、危险废物污染行业等环境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根据《意见》,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保体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方和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应对“环保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时保险方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方可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保险方可根据本年“环保体检”的结论,提高或降低次年续保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保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方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方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由环保部公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或者委托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参考依据,鉴定评估费用双方协商共担。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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