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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源保护区禁种速生桉
2016年11月07日 15:5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庞革平 字号

内容摘要:人民日报南宁11月 6日电(记者庞革平)目前进入审议阶段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对速生桉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种植问题作出禁止规定。今后,在二级保护区或一级保护区营造速生桉等短轮伐期用材林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更换树种,所需要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该条例草案规定,广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普查工作,建立饮用水源地名录制度,并明确要划定出水源保护区范围。有些城镇饮用水水源地靠近城市,如何保证人畜的废水废渣不排入饮用水水源区,条例草案也制定了一系列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内容。

关键词:保护区;饮用水水源;速生桉;种植;条例;树种;水源保护;用材林;禁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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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南宁11月6日电(记者庞革平)目前进入审议阶段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对速生桉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种植问题作出禁止规定。条例正式实施后,广西将用4年时间清理和更换树种,并对林农作出一定补偿。今后,在二级保护区或一级保护区营造速生桉等短轮伐期用材林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更换树种,所需要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种植速生桉将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该不该种植速生桉一直是广受社会各方关注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此次立法调研中,很多群众建议在特定区域禁止种植速生桉。此次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营造速生桉等短轮伐期用材林。对于条例还未正式出台实施前,已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桉的,广西将给予过渡期,如要求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4年内应当完成清理或者树种更新,造成的损失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偿,有效地保障林农的权益。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一项保障千万家庭的饮水健康工程。该条例草案规定,广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普查工作,建立饮用水源地名录制度,并明确要划定出水源保护区范围。有些城镇饮用水水源地靠近城市,如何保证人畜的废水废渣不排入饮用水水源区,条例草案也制定了一系列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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